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2016年第二十七期个人大额存单 |
产品编号 |
120160270100360 |
发售对象 |
个人 |
币种 |
本金币种:人民币 利息币种:人民币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
存单期限 |
1年 |
发行时间 |
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31日 |
认购起点金额 |
30万元 |
最小递增金额 |
0.01元 |
年利率(%) |
2.10% |
计息类型 |
固定利率 |
利息计算方式 |
到期兑付利息=存单面值×年利率×存期(年) |
付息方式 |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
起息日 |
购买成功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起满1年,对年对月对日 |
兑付日 |
到期日当日 |
提前支取条款 |
可提前支取2次,持有期不满4个月,提前支取部分不计付利息,满4个月不满6个月按照票面利率扣除120天利息;满6个月不满9个月,按照票面利率扣除80天利息;满9个月不满1年,按照票面利率扣除60天利息。 |
附属条款 |
可办理质押、资信证明 |
税款 |
如国家征收利息税,中国建设银行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
二、认购
本期产品采用电子化存单,投资人须凭我行借记卡(龙卡通或理财卡或财富及私人银行卡),在我行网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申请书》办理认购,或经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进行认购。投资人经网点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或通过电子渠道确认购买的,即表示其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本产品说明书全部条款。
投资人委托他人代理认购的,代理人须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投资人借记卡、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网点代理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代理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大额存单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视同投资人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本产品说明书全部条款。
我行根据经营策略制定每期大额存单计划发行规模,客户认购成功额度即冲减计划发行规模,售完即止。
三、提前支取
投资人可在存单未到期前,办理全额或2次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存单余额应不低于本期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如低于本期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应办理全额提前支取)。因办理时段资信证明、质押、冻结等业务导致状态异常的大额存单不可提前支取。
投资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我行网点柜面办理提前支取,相关手续同认购部分。
四、到期本息兑付
大额存单到期后我行自动将本息资金划转到投资人认购本期大额存单的银行卡活期存款账户内,但因办理时段资信证明、质押、冻结等业务导致状态异常的大额存单不可自动兑付。
由于上述原因未能自动兑付的大额存单,到期日之后的逾期时段按照实际兑付日建设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待存单状态正常后,存单本息可自动兑付,也可办理到期人工兑付。投资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我行网点柜面办理到期人工兑付,相关手续同认购部分。
大额存单认购、提前支取、到期人工兑付支持一级分行内通存通兑。
五、利息收益说明
本产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自投资人认购之日起计息。如投资人持有到期,我行保证本金兑付并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如投资人提前支取,持有期不满4个月,提前支取部分不计付利息,满4个月不满6个月按照票面利率扣除120天利息;满6个月不满9个月,按照票面利率扣除80天利息;满9个月不满1年,按照票面利率扣除60天利息。提前支取后剩余金额部分仍遵从原存单计息规则。
六、特殊业务办理
投资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大额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
七、查询
投资人可在我行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对本人名下的大额存单余额及明细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