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建设银行
2010年4月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日新(鑫)月异(溢)”按月开放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 1. 投资风险:如基础资产中股权(收益权)受让人(如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受让价款、或信托贷款借款人(如有)、或企业应收账款付款人(如有)、或债券发行人(如有)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其它资产未达到预期收益,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在开放日赎回的,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的投资本金与收益于赎回申请提出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日兑付,并且若发生赎回条款(详见第三条第(五)、(六)款)中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3. 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于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贷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工具等,产品的运行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因素以及相关公司基本面状况等的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如逢央行降息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客户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可能调低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导致客户预期收益减少。如建设银行调整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将最迟于新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 5. 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于相关基础资产(详见第二条),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6. 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 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售本理财产品,客户将无法在约定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9. 再投资不成风险:如客户在产品存续期内赎回全部投资资金后再次申请参与本理财产品运作,则需要重新办理申购交易手续,且需要经中国建设银行审核并以扣款方式确认客户认购是否成功,对客户而言,其承担申请可能不成功的风险。 10. 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11.延期风险:如基础资产中股权(收益权)受让人(如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受让价款、或信托贷款借款人(如有)、或企业应收账款付款人(如有)、或债券发行人(如有)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其它资产未达到预期收益,进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理财产品期限或分次向客户进行兑付。 12.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l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 l 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l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仅以基础资产实际处置情况为限向客户支付本金及收益(如有),客户有可能遭受本金及收益的损失。本产品说明书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l 请客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特别是“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l 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www.ccb.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一、产品要素
二、投资管理 (一)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构成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客户的集合体将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于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贷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二)投资理念 本产品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精选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贷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 (三)投资策略 1.主要投资于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资产,为资产组合提供收益支持;通过债券和同业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保障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2. 从资产组合风险对冲管理的角度,择机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工具,通过严格的止损投资策略,控制其它投资工具的投资损失风险。 (四)资产配置比例 1. 股权类资产投资余额占资产池规模的比例为0-70%。 2. 债券和同业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余额占资产池规模的比例为30-100%。 3. 信贷类资产投资余额占资产池规模的比例为0-70%。 4. 其他资产投资余额占资产池规模的比例为0-70%。 以上配置比例,由于兑付客户投资本金收益等流动性资产消耗引起被动超额时除外,且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公布。 (五)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六)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 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信托受托人:中国建设银行将择优选择信托公司作为本产品项下信托计划受托人,并在选取每一信托公司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公司的名称及住址等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站上进行披露。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募集期产品规模 1. 本理财产品募集期规模上限:150亿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未满,募集资金总额提前达到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认购,已经成功提交认购申请的客户的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 本理财产品募集规模下限:10亿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但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二)存续期产品规模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规模上限:2000亿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达到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申购、追加投资,已经成功提交申购、追加投资申请的客户的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10亿元人民币。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如产品提前终止,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3.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产品存续期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三)账户设置 1. 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任一网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龙卡通、活期存折、乐当家理财卡等)作为客户指定账户。本产品所有理财资金及收益均转入该账户。 2. 法人客户可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任一网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客户指定账户。本产品所有理财资金及收益均转入该账户。 (四)认购/申购/追加投资 1.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2. 产品存续期内,客户申购或追加投资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客户申购或追加投资当日划转理财资金。 3. 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的,客户指定账户内的资金从产品成立日开始参与到本理财产品中;产品存续期内,申购本产品或追加投资的,客户指定账户内资金自申购或追加投资的当日开始参与到本理财产品中。 4. 客户全额赎回后再次购买本产品的视同首次购买,需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后,方可进行申购。 (五)赎回 1. 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在开放日赎回的,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的投资本金与收益于赎回申请提出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日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巨额赎回时除外)。 2. 客户若选择赎回部分资金,则未赎回的投资本金(不含收益)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计算收益;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投资本金(不含收益)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计算收益。 (六)巨额赎回 1. 在某一开放日,前一运作周期的产品累计净赎回申请(投资本金赎回申请累计总额-累计申购总金额,下同)超过上一开放日客户投资本金余额的15%,即为巨额赎回。 2. 发生巨额赎回时,当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最迟于该开放日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比例和时间兑付客户投资本金与收益。 3.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最迟于该开放日进行公告。 (七)其他说明 客户指定账户中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扣划,导致客户认购或申购失败等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理财收益说明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1.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 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负,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1. 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于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贷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工具,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测算出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2. 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获得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1天≤投资期限<3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0.72% 30天≤投资期限<18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2.52% 投资期限≥18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15%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3. 中国建设银行将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并最迟于新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客户在新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后的每个运作周期的收益将以新的年化收益率进行计算,但以最终实际支付为准。 (三)客户收益 1. 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在每个运作周期参与理财的天数、投资本金数额及适用收益率按日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的计算方式:
2. 计算示例 例1:假设,客户100万元投资本金,于T-N日参与理财(T日为开放日,非节假日、非公休日),于T-2日申请赎回投资本金100万,客户中途未行使赎回权,在T日中国建设银行兑付全部赎回的投资本金与收益;在T-N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1天≤投资期限<3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0.72%;30天≤投资期限<18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2.52%;投资期限≥18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15%;中途未进行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调整,则在T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1)如N=6 投资收益:1,000,000.00×0.72%×6÷365≈118.36(元)(四舍五入) (2)N=73 投资收益:1,000,000.00×2.52%×73÷365=5040.00(元) (3)N=219 投资收益:1,000,000.00×3.15%×219÷365=18900.00(元) 例2:假设,客户100万元投资本金,于T-73日参与理财(T日为开放日,非节假日、非公休日),于T-2日申请赎回投资本金100万,客户中途未行使赎回权,在T日中国建设银行兑付客户赎回的全部投资本金与收益;截至T日,客户投资期为73天,参与了3个运作周期,在3个运作周期中参与理财的天数分别为12天、30天、31天;客户参与理财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对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进行了2次调整,3个运作周期对应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当投资期≥30天)分别为:2.52%、2.61%、2.7%;则在T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1,000,000.00×2.52%×12÷365+1,000,000.00×2.61%×30÷365+1,000,000.00×2.7%×31÷365 =5266.85(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五、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本产品不另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费、信托报酬。其中,产品托管费率不超过0.02%/年;产品销售费率0.8%/年;信托报酬率不超过0.2%/年。 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过的部分作为建行弥补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建行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及收益。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和实际投资收益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连续2个运作周期本产品理财余额低于10亿元,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提前终止本产品。 2.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 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100万元,实际理财天数为73天,客户实际收益率2.52%/年。 则客户收益=1,000,000.00×2.52%×73÷365=504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1.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信托计划迟延兑付等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3.展期条款 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需最迟于产品到期日之前6个月,通过互联网www.ccb.com公告延长后的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八、信息披露 1.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互联网www.ccb.com 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向客户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理财产品的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在选取每一信托公司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公司的名称及住址等信息进行公布;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调整资产配置比例、调整存续期规模上下限、单个客户投资最高限额、优化或升级产品功能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调整资产比例之日、调整规模之日、单个客户投资最高限额生效之日、产品功能升级或优化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布;如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发生巨额赎回的该开放日进行公告;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拟对本产品进行展期,则迟于产品到期日之前6个月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 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后,高资产净值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法人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九、特别说明 1. 客户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需满足反洗钱的各项政策规定。 2. 客户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从约定的账户扣收客户的投资本金。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本产品说明书所述基础资产。 3. 如因客户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业务中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客户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客户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披露。 5.如果发生股权(收益权)受让方、信托贷款借款人、企业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债券发行人等相关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6. 本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扣划资金成功为准。客户应在产品成立日自行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因客户未做查询确认而引起的任何资金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7. 客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追加投资时,客户身份认证要素是中国建设银行在提供电子渠道或自助渠道服务过程中识别该客户的依据,客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该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客户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客户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渠道或自助渠道交易中建设银行用于识别该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 十、内部风险评级 1. 本期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四盏警示灯 2.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 年 月 日
签字与盖章 高资产净值客户请在下面抄录风险提示并签字:
法人客户请在下面签字并盖章: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